附件2024新版动火作业专题培训课件(附案例及隐患图解)pptx免费下载-米乐app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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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专题培训依据新版gb30871-2022相关要求编制 安全管理部/20231106目 录contents动火作业日常隐患排查对比分析图解新版gb 30871-2022 关于动火作业的解读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 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 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 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 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 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 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 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 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 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 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第一部分 典型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动火作业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要求严肃事故查处,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事故案例4月18日12时57分,北京长峰医院发生火灾。事故导致29人遇难,42人受伤! 事故原因通报: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事故具体原因和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等12人被刑拘!案例1: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导致29人遇难,42人受伤!动火作业事故案例 2014年4月8日10时45分,该公司化产车间脱硫工段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5人,在脱硫液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作业现场发生爆炸,3人被气流冲击到脱硫液循环泵泵房屋顶,1人被冲击到泵房北侧地面,1人被冲击到泵房南侧坠地,导致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公司动火作业票审批不严,在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从循环槽人孔掉落的焊渣引燃槽壁上硫膏泥(易燃固体),导致循环槽内可燃气体爆炸。案例2: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 • 8”爆炸事故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动火作业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日15时09分左右,该公司员工任茂清(班长)、陈玉清、万军3人在隔油沉淀池盖板上实施焊接作业时,火星从隔油沉淀池人工观察孔掉入池内,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并发生爆炸燃烧,造成3名工人当场死亡,沉淀池上方彩钢棚、池盖严重受损并坍塌。 原因: 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实施电弧焊焊接管道,产生火花引燃爆炸性混合物。案例3:四川广元天森煤化有限公司“5•2”爆炸事故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动火作业事故案例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马朝明在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三层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在下方途经的(沪df4513,沪h6110挂)平板货车成品油食用油堆垛中形成了点火源,导致食用油外包装纸箱发生阴燃,直至货品被装卸至e6建筑雨棚下堆货点后起明火,酿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充分认识到酯交换车间三楼动火作业焊渣溅落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未严格有效落实防火布遮挡的防护措施。 (2)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在监火人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案例4:丰益乳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13”火灾事故动火作业事故案例 动火人、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 马朝明,弘韬公司电焊工,酯交换车间动火人,未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无监火人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志生,油脂公司机修工,酯交换车间监火人,未认真履行动火监护责任,动火过程中离开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失职渎责,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4:丰益乳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13”火灾事故第二部分 新版gb 30871-2022 中关于动火作业相关解读 02 补充了作业升级的管理要求。 提高了对特级动火的管理要求。 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范围。 靖江“4·22”较大火灾事故 ◆ 2016年4月22 日9时13分左右, 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 生火灾, 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 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 人民币。 ◆ 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 在未清理作业现 场地沟内油品、 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 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 违章动火作业, 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 沟内的可燃物,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提高了对特级动火的管理要求。 调整了特级动火作业范围。 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 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 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结合特级动火要求, 关注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更严格。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更严格。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更严格。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更严格。 动火分析要求更严格。 境、 高温、 明火。 关注: 浓硫酸储罐、 废水储罐等。 ◆ 典型事故案例:江苏如皋“4 • 16”粉尘爆炸事故、 金峰 “8 • 31 ”闪爆事故。 ◆ 在设备外部动火时, 设备内部应清空、 置换、 吹扫分析合格, 或可用惰性气体 (氮气或蒸 汽) 或充满水进行保护。 ◆ 管控要点: 作业前要进行全面充分的风险分析, 除了动火点外部的风险 (可见的) , 更要 分析动火点内部可能潜在的风险 (不可见, 风险更大) : 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爆炸性气体环 动火分析要求更严格。 特级动火要求有变化。 5.5.1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 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 风险辨识,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 重新划定。 5.5.2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 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 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 火间距要求; c) 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 库房、 罐区、 设备、 装置、 窨井、 排水沟、 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门窗外开, 室外道路畅通; e)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 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 明确防火责任人。 44 ➢ 在役装置区内及附近建设项目区域,如满足条件,可设置为临时固定动火区。 ➢ 独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gb/t 50484)。补充了固定动火区的要求。 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需办理作业票 把握好动火真正开始时间:是正式开始动火作业的时间, 不包含作业准备时间。第三部分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职责及要求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 1.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动火作业前,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措施。 动火人 1.应持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和《动火安全作业票》。 2.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参与风险因素辨识和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的制定。 4.参与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逐项确认和完善。 5.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监护人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持监护证上岗。 1.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实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7.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经动火作业所在单位人员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作业审批人 1.应在动火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核查动火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本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管理要求情况。 3.核查动火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人 1.动火作业单位及动火所在单位人员共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检查、确认个体劳保护品、消防器材及应急装备的配备情况。 完工验收人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单位及动火所在单位人员共同确认无残留火种,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共同签字确认。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分级: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部门/中心/生产厂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室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组织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动火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b.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其他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c.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d.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封盖、接火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e.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f.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离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g.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h.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会同动火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组织动火作业单位对现场及涉及的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防护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挂三方检修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有效。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按相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g.按照规定要求配置应急设施。腐蚀介质的作业场所在现场就近(30m内)配置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h.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业过程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排污、取样作业。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化工生产区域、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区域内的特级动火作业,在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动火分析。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气瓶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等可燃气体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等可燃气体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并遵守所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同一作业区域要严格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作业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完成后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当动火区域有煤仓、煤堆等可能产生阴燃的可燃物,要至少保持不少于24小时的重点巡查、监控。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必要时可申请消防队到现场备勤。 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动火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动火作业点周围可燃气体浓度,发现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影像记录应至少留存一个月。 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检测时,应穿戴好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票 动火安全作业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票》由部门/中心/生产厂作业区负责人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票》由部门/中心/生产厂作业区审核,设备管理室和安全管理室共同审批。 特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票》由部门/中心/生产厂作业区、设备管理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室负责人审核,部门/中心/生产厂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设备负责人审批。动火安全作业票管理 (1)一个点、一个作业时间,同一作业内容一张作业证。 (2)一式三联,保存期1年。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为8h;二级动火作业72h。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票填写第四部分 动火作业日常隐患对比分析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通用)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通用)焊接作业证未复审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2.4条: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相接触。(通用)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4条:焊接前应对设备与电源线路检查,焊机输出、输入线应完好,不裸露在外。(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5.6条: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建筑施工)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3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设安全保护罩。(≦10kv,注意适用行业。)动火作业二次侧接线柱裸露1.《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4.1.5条:焊接电源接线柱、极板和接线端应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4条:焊接前应对设备与电源线路进行检查,焊机的输出、输入线应完好,不应裸露在外。(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5.b条: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绝缘及接线情况,接线部分部分不应腐蚀、受潮及松动。(石油行业)动火作业焊机电源线防护罩破损脱落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6条:电焊机不得利用建(构) 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建筑机械使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4条: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通用)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8条: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10kv,注意适用行业。) 焊机地线使用钢筋代替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2条:所有的焊接与切割设备必须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或规程使用,并且还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通用)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4.1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焊接电缆必须适合于焊接的实际操作条件。(通用)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6条: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带有热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严禁使用氧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建筑机械使用)动火作业接地线搭接在远离焊接处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2.1条: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人员防护装置)。(通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5条:电焊把钳绝缘应良好。(≦10kv,注意适用行业。)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10.1.4条: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电焊钳握柄绝缘应良好,握柄和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应良好。(施工现场)焊钳、焊把绝缘裸露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2条:使用焊炬、割炬时,必须遵守制造商关于焊、割炬点火、调节及熄火的程序规定。(通用) 2.《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3.7条: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石油化工)作业完毕割炬未关火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2条: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通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用)焊枪使用普通打火机引火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4.3条: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通用) 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第4.1.7条:电缆接头的绝缘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接头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电力工程) 3.《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4.3.3条:焊机的电缆宜使用整根导线制成,并应有适当的长度,一般以20m-30m为宜。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个数不宜超过2个,且接头处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适用陆上石油化工)焊把线接头未做绝缘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2.2条: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如:室外的雨雪中;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或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性能。(通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5条: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新、改、扩建,220/380v三相四线制)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9条: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10kv,注意适用行业。)冒雨电焊动火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7条:高处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720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建筑施工、施工现场) 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4.10.d条:高处作业用火时,对周围存在的易燃物进行处理,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安全措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石油行业)高处动火下方有易燃物动火作业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6条: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建设工程)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第19点: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化工) 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动火未设监护人或擅离动火作业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11.2.3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建设工程)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5条:改变焊机接头、更换焊件或需要改接二次回路、转移工作地点、更换保险丝及焊机发生故障需检修等,应切断电源后进行。(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4.4.1条:施工单位操作岗位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石油行业)在未停电设备上焊接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4.1条: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建设工程)软管使用铁丝绑扎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4.1条: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建设工程)软管接长使用动火作业1.《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7.1.6条: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注意适用范围)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建设工程)使用中的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动火作业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7.5条:有严重腐蚀、损失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注意适用范围) 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1.14.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注意适用范围)气瓶变形、脱漆、锈蚀等动火作业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砂轮机的专用要求》gb/t 3883.3-2007第8.12.1.101.g条:不要使用损坏的附件。在每次使用前要检查附件,例如砂轮是否有碎片和裂缝,靠背垫是否有裂缝、撕裂或过度磨损,钢丝刷是否松动或金属丝是否断裂。(通用)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3.22.11条: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建筑机械)手持砂轮机砂轮片有缺口动火作业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用) 2.《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6.5.1.1条:面罩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8条: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企业) 使用破损的电焊面罩动火作业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第8.3条:对于短暂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应使用手持式焊接面罩或安全帽式电焊面罩。(通用) 2.《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3.0.3.1条:电焊、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建筑施工)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4.2.1条: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通用)电焊作业未使用面罩动火作业1.《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建筑施工) 2.《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第7.0.8条:在机械使用、维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建筑施工)打磨、切割未配备相应劳保用品动火作业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3.0.3条: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建筑施工)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2.1条: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人员防护装置)。(通用)戴帆布手套进行焊接动火作业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9条:使用电焊机焊接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建设工程) 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第8.1条:焊接作业应按gb 11651、gb 94484.2、gb/t 3609.1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通用) 3.《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3条:焊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适用陆上石油化工)电焊作业未规范佩戴使用劳保用品动火作业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3条: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化学品)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6条: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动火作业已结束、作业票未关闭确认动火作业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化学品生产单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通用)动火作业可燃物未清理动火作业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2条:企业应执行设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通用)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6条: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建筑机械)切割机未经过检查就直接使用动火作业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第3.0.16条: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不适用无须固定安装仪表电器,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气)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3.2条: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代替敷设接地线,应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极,并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其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电气装置) 切割机接地极插在松软土堆里动火作业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2.8条: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电气装置)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8.1.11条: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pe)不应串联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10kv,注意适用行业。)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3.1.7条: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 (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 (零)点。(建筑机械使用)焊机接地连接到电缆金属保护管动火作业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2条: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通用)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1.1条: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新、改、扩,≦1000v)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4.3条: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部分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检修,不得带故障运行。(石油化工) 使用铁丝绑扎破损开裂的电器元件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1条: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通用) 2.《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gb/t 15579.1-2013第11.4.1条:焊接电源的输出端不管是否有焊接电缆都应予以防护,防止人体或金属物件(如车辆、起重吊钩等)的意外接触。(工业和专业用途)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9.3.4条: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铜芯软电缆,电缆应绝缘良好,接线终端无损坏。(石油化工)焊机接线柱保护破损动火作业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2条: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通用) 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导则》aq 2037-2012第5.5.5.2条: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石油行业) 气瓶放置区未设警示标志动火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5.c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不应混用;漏气、老化的软管要及时更换切除,不应使用胶布或带油脂的东西进行包扎。(石油化工)气瓶软管老化开裂动火作业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4.2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建设工程)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9条: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化学品生产单位)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9.3.13条:气瓶的放置地点距明火不应小于10m。作业场所的氧气瓶与易燃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石油化工)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不足5米动火作业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建设工程) 2.《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7.1.6条: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通用) 3.《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3.2.2条:气体保护好使用的高压气瓶应竖立固定,防止倾倒,不应接近热源,同时采取防高温等安全隔离防护措施。(适用陆上石油化工)气瓶卧放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证未分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b.1条: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应根据特殊作业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化学品) 2.动火作业票有空白-《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6条: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 3.动火作业票时间段为81小时-《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b.3.1条: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票多处违规动火作业1.切割机放置正在人行通道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4.1.1条: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通用) 2.切割机使用时未接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必须接地。(电气装置) 3.用脚踩钢管切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2条: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通用)动火作业2311.自制手柄绝缘破损-《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第6.2.b条:工具的日常须检查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通用) 2.自制手柄与切割机连接不可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6.3条: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企业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通用) 3.电源线未通过机身自带控制开关直接接入设备电机-《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2.1条: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通用) 动火作业1321.焊机一、二次接线柱防护罩缺失-《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2条: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 、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建筑机械) 2.焊机未做接地措施-《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第10.5.1条:电焊机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并应接地,一次、二次导线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石油化工)动火作业12121.使用螺纹钢接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5.3.4条: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施工现场) 2.接地线非黄绿双色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1.4条: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施工现场) 3.接地线直接缠绕在接地极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第3.0.16条: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不适用无须固定安装仪表电器,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气) 动火作业3211.气瓶软管与电缆线缠绕一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5.b条:焊接电缆线不应与气体胶管相互缠绕。(石油行业) 2.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第3.6.19条:立放气瓶应有防倒措施。(石油化工) 3.动火作业现场未见灭火器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通用) 4.作业现场杂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6.3.5条: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动火作业3121.未佩戴与使用劳保用品-《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2.2条:监督者必须保证各类防护用品得到合理使用。(通用) 2.现场杂乱无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1条: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通用) 3.未配备灭火器材-《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2.2条:监督者必须保证在现场适当地配置防火及灭火设备。(通用)动火作业3211.无证焊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通用) 2.焊接作业未使用电焊面罩、未穿工作服与安全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5条: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施工现场) 3.焊接现场未拉警戒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6.2.4条: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4.焊接现场未配灭火器与监护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6条: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建设工程)动火作业13241.电焊作业人员直接坐在焊件上施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2条: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通用) 2.动火作业现场未设置灭火器材、无专人监护、未拉设警戒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通用)动火作业121.电焊作业人员直接坐在焊件上施焊-《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5.7.2条:焊工必须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件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在坐位或俯位工作时,必须采用绝缘方法防止与导电体的大面积接触。(通用) 2.电焊作业现场未配置灭火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121.焊接作业人员直接坐在焊件上施焊-《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5.7.2条:焊工必须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件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在坐位或俯位工作时,必须采用绝缘方法防止与导电体的大面积接触。(通用) 2.焊接作业无可靠立足点-《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第5.7.10条:安装管道时,应有已完结构或稳固的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结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建筑施工) 3.高处焊接线路直接拖拉在金属管道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4.3.1条: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破裂。(石油化工)动火作业1321.焊接作业未开作业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6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化学品生产单位) 2.动火作业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拉设警戒线、有油漆桶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1条:焊接(切割)前,应先进行动火审查,确认焊接(切割)现场防火措施符合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监护人员后,开具动火证。(建筑机械)动火作业121.气瓶倒放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建设工程) 2.动火作业现场成包垃圾未清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通用) 3.动火作业现场未拉设警戒、安排监护、配备灭火器材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1条:焊接(切割)前,应先进行动火审查,确认焊接(切割)现场防火措施符合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监护人员后,开具动火证。(建筑机械)动火作业3211.乙炔、氧气瓶安全距离不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7.2条: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建筑施工) 2.动火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 3.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建设工程) 动火作业2311.气瓶与动火作业点安全间距不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5.2.9条: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措施。(化学品生产单位) 2.动火现场未见灭火器材-《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4.2条:焊接作业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料,作业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3.动火作业现场未见监护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6.3.4条: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动火作业1321.未做防晒措施-《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通用) 2.未使用阻火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7.1条: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建筑施工) 3.未做防倾倒措施-《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5.4条: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通用) 动火作业1321.软管老化开裂-《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气瓶压力表损坏-《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1条: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通用)动火作业21结束语安全三个一 一切为安全让路 一票否决 一失全无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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