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哈尔滨香坊区分公司“7·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中国联通哈尔滨香坊区分公司“7·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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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哈尔滨香坊区分公司“7·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6日16时33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香坊分公司)智慧家庭工程师(线路维护工人)在香坊区公滨路49—18号院内进行网络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香坊区应急管理局、香坊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国联通哈尔滨香坊区分公司“7·6”触电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并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分公司隶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公司类型: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85pkxc;负责人:刘某;营业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2号2栋1-2号;经营范围: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等。公司拥有合同制员工和自主创业承包制员工合计250人,内设一办三中心及四个对外服务窗口。一办三中心分别是综合办、公众中心、政企中心、建维中心;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分别是公滨营销服务中心、进乡营销服务中心、香顺营销服务中心、和平营销服务中心。分公司辖区内服务面积344.5平方公里,服务用户37.6万户,其中移网用户 25.5万户,固网及宽带用户12.1万户;移动基站设备物理宏站456个,固网模块点设备间49个,光缆线路资产270皮长公里。事故当中死亡的作业人员为公滨销售服务中心智慧家庭工程师(线路维护工人)刘某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0年7月6日10时45分,中国联通香坊分公司智慧工程师刘某某接到位于公滨路49-9号院内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小某某商行网络故障报修电话。16时27分,刘某某独自驾车来到故障现场,并开始了维修作业。刘某某首先进入公滨路49-9号院内,在查看故障光纤线缆架设路由之后,确认固定在道路对面距地面2.6米高(公滨路49—18号院内二层楼房山墙上)的光纤线缆盘卷余长处接头为光缆故障检测点,然后将自己携带的铝合金伸缩梯直梯架设到位。16时33分,刘某某登上直梯使用剥线钳剥开光纤线缆盘卷余长处接头的瞬间,发生了触电事故,致刘某某触电后坠落至地面。    香坊区公滨路49—18号院为哈尔滨市盒道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18时58分,该公司的保洁员进行清扫作业时,发现躺倒在房山与公司围墙过道上的某某飞,同时向公安机关和“120”急救中心进行了报告。后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刘某某已经死亡。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分析1.根据现场勘验结果,按比例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如下:                                                                                                   如图所示,跨越市政道路的通信线路两端固定点设置位置较高,栏杆立柱上的固定点超高10kv幸福线a相线0.3米。两个固定点之间光纤线缆总长16.8米,发生事故时,光纤线缆从与10kv输电a相线交会点熔断。故可以断定:垂直交越(下跨)10kv电力线a相线的光纤线缆在交叉位置存在直接接触的可能。2.事故发生地点属于非居民区,《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第13.0.2条规定: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的数值。表13.0.2                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事发地点10kv架空线路导线距地面最小实测距离为6m。满足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5.5m的规程要求。3.联通香坊分公司于2015年7月进行了光纤化升级改造工作,发生事故的光纤线缆为当年架设,事故发生之时,现场光纤线缆的路由和架设方式仍然保持原始状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10年6月印发的《运行维护规程—线路设备分册》第161条规定线路设备的防强电措施:凡线路设备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必须符合附录7当中“表6”规定的防护隔距。表6:  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表1kv~10kv以下电力线,最高通信线条到供电线条,在架空电力线路有防雷保护设备的情况下,最小垂直净距为2m;无防雷保护设备的情况下,最小垂直净距为4m。而事发地点的10kv架空配电线路与光纤线缆存在直接接触的可能,不满足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它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二)事故直接原因    多年前,光纤线路架设时埋下隐患,光纤线缆在交越10kv架空线路(裸线)时,最小垂直净距不满足《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2005)第13.0.2条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10年6月印发的《运行维护规程—线路设备分册》第161条的规定,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高压线放电击穿光纤线缆的瞬间,电流通过光纤线缆导致正在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的刘业飞触电死亡。    (三)间接原因    1.联通香坊分公司公滨销售服务中心智慧家庭工程师刘业飞开展作业之前未能预先识别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主动预防措施。2.联通香坊分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根据实际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致使多年前施工中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始终未被及时发现并消除。    (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国联通哈尔滨香坊分公司“7·6”触电事故是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代某,联通香坊分公司公滨销售服务中心智家工程师班组班长,负责本班组生产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不掌握责任片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消除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卜某某,联通哈尔滨香坊分公司公滨销售服务中心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忽视生产安全的管理,未按规定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3.信某某,联通香坊分公司公滨销售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其不掌握责任片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缺少线路维修方面的专业知识,未及时排查、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4.宋某某,联通香坊分公司综合部部长兼职安全员,负责党务、政务、工会、文件收发及安全生产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不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从而导致一线作业员工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掌握本岗位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5.崔某某,联通香坊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致使公司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刘某,联通香坊分公司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香坊公司全面工作。其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年度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贰万伍仟叁佰肆拾贰元整(25,342.00元)。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联通香坊分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不落实,由于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隐患酿成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死亡。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贰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一)联通香坊区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堵思想和工作上的疏漏,从实际工作出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机制建设,明确管理责任,调整、配齐安全监管力量,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二)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加强所属员工的岗位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作业能力。结合企业三年专项整治要求,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速从快,高标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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